被拘留人员于
拘留之刻起,应立即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
除非遇有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等特殊情况,可能对侦查工作造成妨碍时,才可略作延迟通知
家属;
而在此类妨碍侦查因素消除之后,务必尽快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