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产拆除时,须注意宅基地并不一定属于自己所有。
财产
拆迁不仅限于对建筑物本身的补偿,同样也涵盖了
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补偿。
具体而言,拆建单位应依据相关
法规与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支付诸如房屋补偿额、房屋重置费用等多种形式的
补偿金。
这些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房屋补偿费主要用于弥补被
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这项费用会基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暂时居住设施或寻找临时居所带来的不便,这部分补偿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生活水平进行划分档次,按人口每月计发补偿款。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选择迁往郊区或者不对拆迁单位提出安置住房的需求。
而这样的奖励性质的补偿,其各个项目的具体定价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相关法律政策来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