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具备可诉性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其次,在面临此种情况时,
当事人有权提出请求,要求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但如若对裁定结果并不完全赞同,他们也将有机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
申诉,请求启动
行政复议程序来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如果裁定结果公布之后,当事人对于结果仍然持异议,那么他们还有权向所属辖区的人
民法院提交
起诉书,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土地征收均应确保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用农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出现下降,同时
保证其长远生计得到充分保障。此外,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且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另需为被
征地农民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服务。值得强调的是,征收农田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确立的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来确定。制定该政策时,必须全面考虑土地原本的使用目的、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劣、土地供给与需求关系、当地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并且每隔三年便要调整或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最后,对于征收农田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都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