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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在婚前,某位婚姻伴侣曾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办理了相关贷款手续。
婚后,这笔贷款将使用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倘若在此过程中,不动产被依法登记在首次付款的支付方名下,在离婚之时,这套不动产业将按照夫妇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处理。
然而,如依照上述条款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会权威地裁决该套不动产归属到那位登记的一方。
对于尚未归还给银行的那部分贷款,则无疑是那位不动产登记者的个人债务责任。
而在离婚时,那些夫妇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财产增值部分,均将由那位不动产登记者针对配偶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新修订: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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