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轻度
犯罪且未给社会带来严重影响时,通常会实施
拘留和义务劳动相结合的惩罚方式。
这主要适用于那些虽然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理应判处
管制,但在此基础上又具备从重
量刑情节的犯罪情况。
例如,恶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
非法行为,
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仅仅是非法限制其自由的手法,将其锁住或捆绑在特定场所内。
尽管此类行为从受害者角度看来并非极度恶劣,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自身却可能存在不定期威胁其人身安全乃至生命安全的潜在风险。
因此,针对这类犯罪,我们可以考虑给予其短期的
拘役刑罚作为惩处。
拘役的期限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能超过整整一年。
2.
拘役,作为一种
刑事处罚措施,一经执行便意味着从此以后留下
案底。
换句话说,只有当罪犯涉嫌违反规定而被判定为适用拘役
刑罚的情况下才会被处以拘役。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需由当地公安局负责就地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判拘役的罪犯每隔一段时间(每个月)可以回家休息两到三天;
若是参加体力劳动的话,还可以考虑给予适当薪资待遇。
根据相关
法规,
拘役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
如果判决执行前已经先行
羁押,则按照每天对应一天的原则计算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
主刑和
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
徒刑;
(五)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