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假设这栋房产的首付款由男方在婚前支付并在其个人名下进行了
产权登记,而婚后的房贷亦同样由该男子以其
个人财产承担,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此房产便可视为男方的私有财产,即便婚后也应继续属于男方独自拥有。
然而若这栋房产的首付款依然由男方支付,但却是在婚后以夫妇双方名义进行产权登记并且双方共同负担房贷,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栋房产将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