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种不尽相同的情况,关于
同居产生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途径:第一种是在婚姻关系消亡之后,男女双方都没有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可能性,并且在尚未进行
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之下,仍然以夫妻之名结合生活,那么当其中一方主动提起
离婚诉讼时,通常情况下应解除这种短暂的
同居关系;第二种是涉及到
解除同居关系之时,对于无血缘关系的孩子的
抚养责任、教育义务以及对财富的分配,应该充分考虑到妇女与儿童这两个弱势群体的权益,并且依据双方
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做出合理公正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