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本应有的
遗产分配处置之前,
继承人须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对
继承权的自主决定放弃。
尽管非强制性的
法定继承及
遗嘱继承不存在暗示性继承权放弃的情况,但
受遗赠人必须在知晓自己获得遗赠财产之事实后的两周时间内,清晰地表达出他们愿意或不再接受这笔遗赠财产。
若未能及时表达,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那份遗赠。
当
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如果继承人选择自愿
放弃继承权,应当在遗产安排妥当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该意愿。
倘若未曾公开表示,则被普遍认定为已经默认接受了这份继承权。
当涉及到具体实际的
遗产继承时,如若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
遗嘱具有
法律效力,应当根据遗嘱上规定的时间序列以及财产份额来进行相应的遗产继承。
假如遗嘱并不具备充足的法律效力,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定的排序方式以及相应的财产比例来进行遗产分配。
通常先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只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法胜任这项任务的前提下,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接手。
并且,在同一个血缘关系继承人范围内,所有获取遗产的财产量必须保持均衡一致;
当然,如果各位继承人都能够达成共识的话,遗产分配的额度也当然可以不必完全相同。
在这个定义中,所指的“子女”既涵盖了那些亲生的孩子、私自生育的孩子、
收养的孩子,也包含了那些具有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这里提及的“父母”既包括了那些亲生父母、
领养父母,同时还包括了那些与他们拥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而对于“兄弟姐妹”的范围界定,不仅包括了同亲生父母的弟弟妹妹,而且包括了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弟妹妹,甚至还有与自己有着抚养关系的继弟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