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解除
租赁合同的七种法定情形:
1.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达成一致;
2.根据双方签订的
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特定条件已经彻底达到并成熟的情况;
3.由于不可预见并且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原租赁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4.出租人明确向对方沟通或者通过自身实际行动向承租人表达其将不会继续认真履约的主
债务情况;
5.出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中的要求如期支付租金或者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经过催促之后,仍然在合理的期限之内没有履行其义务;
6.出租人未能够及时履行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以至于使得通往租赁合同最终目的的路径受阻,无法达成;
7.除前述五点之外的任何与租赁合同的解除相关的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