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伴侣即便长时期分开生活,也无法自然而然地达到所谓的“自动
离婚”效果。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离婚的法定途径仅有两种,分别为
协议离婚与
诉讼方式离婚。
1.若双方能够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权归属、
财产分割等关键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便可亲自持有所需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以及
结婚证书,同时携带提前拟好的
离婚协议,前往一方通常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完成
离婚手续。
2.倘若双方在上述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选择
提出离婚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离婚请求。
在此情况下,若被告的常规居住地与
户籍地址存在差异,应遵循被告
经常居住地优先原则,由后者负责受理案件。
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将会依法做出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断。
然而,即便因感情不合导致长期分离达两年以上,亦不能自动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仍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认可后,方可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