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宅基地引发的纷争需首先经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处置。
倘若对此裁决存有异议,方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
若无以上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予接受
立案。
然而当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或
使用权受到侵害时,
侵权方则可不经行政部门的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房屋拆迁补偿产生的争议属于
行政诉讼范畴,当地人民法院会审理并解决如下六种类型的案件:
1.对
行政拘留、暂时扣留或
吊销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等
行政处罚表示反对;
2.对诸如
限制人身自由或金钱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持不同看法;
3.申请某项行政许可,如行政部门拒绝或在相应期限内未准确反馈,亦或是对行政部门做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的其他专案决定持异议;
4.对行政机关就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洋等天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做出的决定表示质疑;
5.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
赔偿决定持有异议;
6.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监管人身权、
财产权等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保护义务,如果遭到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者未能准确回复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