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诈骗团伙组织中的首要分子或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情节较为严重的
主犯。
(二)经常参与
犯罪活动且流动作案,对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罪犯。
(三)针对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切需要的生产资料,实施诈骗行为,对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给他人带来其他重大损失的罪犯。
(四)针对各类灾害救援物资、应急工程设施、军队军需补偿物资、
抚恤金、社会公益捐助及医疗卫生救助款项等特殊财产和物品,实施诈骗行为并导致严重后果者。
(五)滥用已经得手的诈骗财产,以致无法返还所骗财物。
(六)将所骗财物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的罪犯。
(七)因其
诈骗手段及其恶劣,导致
受害人最终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出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罪犯。
(八)曾经因为其他罪行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或者因为诈骗
违法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罪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