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类情况下,丈夫有权
提出诉讼以
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法官手中,判断的依据在于双方的情感状况是否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在经过调解后仍然无果的前提下,法院将被赋予
强制执行离婚的权力:
第一类为
重婚或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二类为对
家庭成员进行持续性
暴力对待、遗弃或者虐待;
第三类为存在赌博成瘾或吸食毒品的不良行为且屡次教育劝阻都无济于事;
第四类则为由于双方之间的感情矛盾而产生的长期
分居生活状况,这种分居时间甚至长达二年以上;
最后一类为不包含上述几个因素但同样能够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所有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