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所关心的有关
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我能向您好好解释一番。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对于已经完成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程序的地块,即使日后建筑物发生坍塌或废弃,确实也并不会立即回收。
然而,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若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损毁而不再有人管理且未能找到宅基地名下的合法拥有者,那么该项土地在经过两年以上时间仍未有人前来认领时,由村里的集体组织有权依法予以收回。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农民朋友们,他们只有一处宅基地并且没有兴建新的房屋,一般的惯例做法是不强制收回的。
以我们所熟知的空心村现象为例,村里的核心区域往往遍布倒塌多年的老旧房屋。
虽然按照规定这些房屋早应被回收,但出于避免引发社会矛盾以及考虑到宅基地收回后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等因素,大多数时候还是选择维持现况,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
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