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若孩子的
抚养费用一直未能得到按时缴纳,此行为并不足以触发法律所规定的
判刑。
因为它仅仅是一种
民法学上的民事纷争,并未涉及到任何
刑事犯罪。
然而,当
拖欠抚养费成为一个问题,进而被对方
提出诉讼,并经由法庭审判作出了相关裁决时,那么就算支付方具备履行裁决的经济能力,但若他们公然拒绝执行生效的判决,且情节恶劣,这种情况就将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面临法律的制裁。
构成
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者隐藏、转移动和故意破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财产交易,导致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状况;
(2)作为保
证人或者被执行者,恶意隐藏、转移、破坏或以同样方式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
担保的财产,使得裁决执行无法顺利进行的局面;
(3)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之后,协助执行义务人不愿主动积极参与协助执行活动,严重阻碍了判决、裁定的执行进程;
(4)被执行者、保证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共同阴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来妨碍执行过程,最终导致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
(5)其他有实际执行能力却故意拖延,行为严重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