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下,
家暴方作为过错方亦有权
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与
离婚自由,这无疑为广大遭受
家庭暴力困扰的夫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当受暴者选择通过
诉讼渠道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关系之时,无错方可以请求对方支付相应的
赔偿,具体涵盖物质损失和
精神抚慰金。
此外,在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宜时,法律也将予以全面、公平的考量,酌情给予受暴方以优先权或相应的
经济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因家暴而致
离婚的情况,实属
夫妻感情破裂严重,故此种情形往往无需进行调解程序便可获离婚裁判之裁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