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说的可以
退房的情况大概有这些:
1.房子延期交了好几个月甚至更久。
2.开发商提供不了文件和证明,因为这个导致我们签的那个合同就作废啦。
3.开发商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设计方案。
4.我们拿到
房产证的机会很渺茫。
5.我们
申请贷款被拒绝了。
6.测量后发现房子的准确面积比预估面积大或者小了超过百分之三。
7.房子的质量问题严重到没法住。
8.
卖房的人没有告诉我们真实情况,就把房子偷偷的
抵押给了别人。
9.销售许可证上有问题让人怀疑的地方。
10.卖房的人故意隐藏真相,声称这是政府补偿给他们的房子。
11.仔细比较了一下,房子的实际布局和设计图上的很不一样,有的尺寸也超出了规定的偏差范围。
12.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我们根本无法实现买这个房子的愿望。
退房的过程其实不难,1、如果你觉得不满意想退房的话,你首先要做的就是打个电话或者发个传真或者写封信给开发商,说明你想要退货。
2、开发商30天内就应该帮你完成所有的
退款手续,包括解除贷款合同什么的。
3、开发商最后会把房钱退给你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