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作为
当事人双方以合同形式事先明确规定的一种
对价,除了补充守约方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外,更具有对
违约行为施加的惩戒效应。
对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完全由双方商议决定,并无任何规制的约束。
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设定主要依据的是预计一旦其中一方违反合约规定,会给另一方造成多大程度的经济损失,从而以此为基础,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然而,当一方违反合约约定后,身为守约方的一方若提出让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且此时约定的违约金相较于实际损失而言过低,那么守约方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适度提高违约金金额;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相较于实际损失而言过高,则违约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降低违约金。
至于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其基准应以守约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准,这其中不仅包含了直观的经济利益损失,还涵盖了因
履行合同时产生的潜在收益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