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条文所定,若双方对于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各项具体事宜仍存有异议,可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并于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内发起
司法程序;
若在达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未能取得各方同意进行沟通协调时,作为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让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定
仲裁。
若该管理部门属于被拆迁人自身,则需由同省级政府对此事进行判决处理。
审判决定应自收件之日起的30天之内作出;
若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则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不超3个月的范围内向人
民法院进行
申诉。
在此期间,如与拆除人依照法律要求已经为被拆者支付了相应的货币补偿款或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话,那么即使在
产生纠纷的过程中,也不会影响到拆迁进程的继续进行。
再者,
房屋征收部门就必须遵照此条例中所规之事,与被征收人依照既定的规定,针对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及支付日期、以作
产权调换之屋的位置与大小、搬迁费用、暂时安置费用或是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程、过度方式以及过度期间等所有详情,共同商议并签订补偿协议。
若在实行补偿协议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按照补偿协议约定之责任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提
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