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未能如期向
承包人支付
工程款项。
2.仅限于由于
建设工程合同而引发的相应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适用对象必须局限于承包人为推动和进行施工工作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必以该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并完工为前提条件限制。
4.优先权的适用对象必须排除那些被明确规定为无法通过折价或拍卖方式实现权益价值的建设工程项目。
5.对于工程价款的法律赋予的优先权利,无须经过任何形式的登记程序。
6.承包人在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时,其所承担的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7.承包人在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时,其所参考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效力并不构成其必备要件。
8.在以上场景下,承包人的界定范围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和实际参与施工工作的人士;
但是,对于仅仅提供勘察、设计或者监理服务的合同,其签约方并不涵盖在上述承包人行列中。《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