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当
行纪合同满足特定条件时,将产生
留置权这一法定权利。
具体表述为,若行纪商已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委托人所委托之事务,则委托人应按约向其支付相应的
劳务费用。
然而,若委托人未能按时履行该项付款义务,行纪商有权将委托物品予以留置,但双方
当事人如对此另有特别约定的话,应当依照该约定执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
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