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儿媳居住的
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公公婆婆,那么他们便具备合法的权力驱逐这位媳妇。
原因在于公婆对其所有的房屋具有完全的处置权,根据自身意愿来决定是否让某位
家庭成员继续居住于此。
然而,若该住房并非公婆所有,而是作为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存在,抑或是子女、配偶个人所有之房产,那么公公婆婆是无法将儿媳剥夺出居所。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公公婆婆所谓的驱逐儿媳行动实为促使其子女走向
婚姻破裂的结果,那么这种行为更加毫无依据可言。
每个人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无权以任何名义干涉或破坏他人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