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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在当前农村地区的拆迁赔偿政策中,宅基地与房屋通常是实行分别补偿的方式。
这种所谓的“分开补偿”,实则是指将土地补偿与地面附着物赔偿进行分离开来。
在中国农耕文化中,农村住宅用地所有权归属于村级组织所有,由该集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村民大众以供其建房使用。
当面临农村宅基地拆迁时,村民将会得到两部分不同的补偿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益为村集体所有,故此,相应的补偿利益也应该全数归属村级组织,并不会直接支付给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
然而,对于房屋本身的所有权权益,其归属则完全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因此房屋所应获得的赔偿金也自然会交付到相关的村民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若村民在其宅基地遭受征收之后,如果没有其他可用的宅基地资源,那么作为村级组织将需要承担起责任,调配新的宅基地资源给相关村民,以便他们能在新分配的宅基地上重建自己的住房设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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