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农民土地罪”这一
犯罪名称,但严重的非法批准占用农民土地行为可以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
该罪行的构成要素具体如下: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罪行严重性的客体要件。
该罪所侵害的直接对象乃是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机构的正规运作及其他相关国家机构的正常监管活动。
其次,在客观方面,该罪体现出
行为人对土地管理
法规的违反及乱用权力,通过
违法审批来进行征用或占用土地的恶劣行为。
此处所述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实际就是针对那些不符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申请给予批准的情况。
再次,从主体要件来看,该罪行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
国家公务人员以及《立法解释》中所列出的各级政府内部的主管人员,还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要件上看,该罪行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却仍坚持实施。
这种故意的心理状态往往源于他们的个人私利。
对于犯有这类罪行的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严厉
处罚;
倘若其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话,最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