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需全面承担因医疗责任而引发的各种惩罚性后果,包括
民事赔偿以及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尤其当医疗机构出现
医疗事故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医疗事故的等级与情节轻重程度,分别采取书面
警告或进一步责令其暂停营业以进行整顿,并可在必要情况下,要求对其进行
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更为严厉的
行政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
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
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