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碍
信用卡管理罪能否减轻其判决
刑罚,我的回复如下所示:
只要同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
缓刑条件,便可以考虑运用减轻刑罚的手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定裁决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形事责任的罪犯,在其正式实行行为过程期间,只要能做到严格遵守监规制度,积极配合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确实的悔过表现,甚至是表现出
立功行为的话,都是完全可能获得减轻刑罚的机会的;
而如果具备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其刑罚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减轻:
(1)成功阻止他人进行重大
刑事活动的行为;
(2)向狱内狱外揭发重大
犯罪活动,经过详细查证后确认其真实性的行为;
(3)独立研发或重大改革创新的行为;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英勇救人的行为;
(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排解
重大事故过程中展现出突出表现的行为;
(6)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行为。
需要特别声明的是:
依据《刑法修正案第八号》的相关规定,被限制减轻刑罚的死刑
缓期犯罪人员实际上执行的刑期应至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缓期执行期结束后若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话,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若是缓期执行期结束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应少于二十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