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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情形是什么

刘** 重庆-丰都县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2.10 05:40:21 451人阅读

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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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情形指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实施的强制力行为。包括对人身和财物的暴力,前者如殴打、捆绑等,直接针对执行人员身体施加力量阻碍公务;后者如砸毁执法工具、破坏办公设备等,干扰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2.暴力需达到一定程度,轻微拉扯、推搡不构成此罪的暴力情形。且暴力行为主观上需是故意,目的是阻碍公务执行,过失造成执行人员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不认定为此罪中的暴力情形。
3.解决措施和建议: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规范自身行为,做好记录和证据收集。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理解和配合执法工作。若遇到纠纷,应理性沟通,避免采取暴力行为阻碍公务。

2026-02-10 10: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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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情形涵盖对执行职务人员实施的强制力行为,包括人身暴力和财物暴力。人身暴力如殴打、捆绑、伤害等,是直接针对执行人员身体施加力量来阻碍公务执行;财物暴力如砸毁执法工具、破坏办公设备等,以此干扰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2)暴力需达到一定程度,轻微拉扯、推搡一般不构成该罪的暴力情形,这体现了对暴力程度的界定要求。
(3)暴力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目的是阻碍公务执行。若因过失导致执行人员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则不认定为此罪中的暴力情形,明确了主观故意这一关键要素。

提醒:在面对执行公务人员时,应保持理性和克制,避免实施可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暴力情形的行为。若对执法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026-02-10 09:3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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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实施的强制力行为,涵盖对人身和财物的暴力。对人身的暴力如殴打、捆绑等,对财物的暴力如砸毁执法工具等。

(二)考量暴力程度,轻微拉扯、推搡通常不认定为此罪的暴力情形,需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三)确认主观状态,暴力行为需是故意且目的为阻碍公务执行,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不构成此罪的暴力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明确了妨害公务罪需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强调了主观故意阻碍执行职务的要素。

2026-02-10 07:4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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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情形,是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实施的强制力行为。
2.暴力包括对人身的,像殴打、捆绑等,直接针对执行人员身体;也包括对财物的,如砸毁执法工具等,干扰执法。
3.暴力要达到一定程度,轻微拉扯、推搡不算。
4.暴力行为需主观故意,目的是阻碍公务执行,过失造成的不算。

2026-02-10 06:3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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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情形包括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的人身暴力和财物暴力,需达到一定程度且主观为故意阻碍公务执行,过失造成的伤害或损坏不认定为此罪中的暴力情形。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有明确界定。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实施的强制力行为,涵盖人身暴力和财物暴力。人身暴力像殴打、捆绑、伤害等,是直接对执行人员身体施加力量来阻碍公务;财物暴力如砸毁执法工具、破坏办公设备等,以此干扰执法活动。不过,暴力要达到一定程度,轻微拉扯、推搡不算。并且,暴力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阻碍公务执行,若是因过失导致执行人员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就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情形。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况,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情形,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为您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2026-02-10 05:55:4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妨害公务罪中对暴力的认定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该是仅仅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的有形、直接的强制或者打击,并且这种强制、打击已经达到了足以使公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公务行为的程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仅可以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人身的强制或者打击,也可以是针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正在使用的诸如警用车辆之类的公务用品、办公用品的损毁,因为这种损毁行为也将直接造成公务行为的执行受阻。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当作扩大的解释,其暴力的内涵也应当是所有暴力犯罪中最广泛的一种,只要能造成对执行公务的人员的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损害、侵害结果的,或者能够造成对执行公务所适用的物品的损害的结果的,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由此,无论是有形的伤害行为还是无形的行为,诸如麻醉、灌醉等都能够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很多罪名都将暴力作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暴力是一项必备的构成要件。在较常见的几种刑事犯罪,诸如、抢劫中,都对暴力作了规定,即暴力是上述犯罪的必备要件,这也就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提供了一种研究途径,经过刑法其他罪名中对暴力规定的比较,也可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内涵及具体表现形式提供一些理论依据。《辞海》中对暴力作了解释,即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是暴力.暴力应当是一种有形的暴力,即通常理解中的殴打、捆绑、抓挠、推搡等行为,亦即一种直接的暴力行为,这种直接暴力往往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的人身的,是一种最直观的暴力,而其将造成的侵害结果也是完全可预见的,因此这种直接暴力是妨害公务罪中最为直接、直观的一种暴力.其次,妨害公务罪的设立,其目的即在于保护社会的管理秩序,保证公务的有效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为了抗拒、阻碍公务行为的执行,采取了打砸公务车辆、毁坏公务用品、撕坏公务人员制服等行为,而上述行为也就是学者所称的间接暴力的行为,正如本文第三章中将要论述的,物完全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中的犯罪对象,那么对于物所实施的这种间接暴力,只要同样达到了能够阻碍公务行为正常执行的程度,同样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最后,笔者认为无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作用于人身抑或是物,都应当是一种公然的行为,是一种有形的行为。当然,有学者也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为了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妨害公务案件,应当对条文中规定的暴力作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包括有形的暴力,还应当包括无形的暴力。在我国刑法的条文中,有数种犯罪都对暴力行为有所规定,即将暴力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诸如抢劫罪的刑法规定中,规定了除暴力、胁迫等手段之外的其他方法,可见如催眠、麻醉等无形的手段,实际都应当被纳入其他方法之中予以评价,而妨害公务罪中并没有其他方法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本就没有将无形力作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也就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无形力认定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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