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雇主如有条件为雇员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能或素质的培训,可根据需要与该名员工签署相应的契约,同意制定一定的服务期限。然而,如果该名员工未能遵守此类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便需承担
违约责任,按照契约约定向雇主
赔偿一
定金额的
违约金。但是,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得多于过往已实际支付给雇员的培训费用总额。此外,雇主提出的违约金数额也不可超出员工在未履行完服务期情况下应负担的培训费用比率。在此基础上,无论员工和雇主是否已经预先约定了服务期限,都应该遵循正常的薪资增长机制,合理地调整雇员在服务期内应得的
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