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离异家庭的亲子
探视权争议,首先应由孩子的父母双方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一致者自然皆大欢喜;若经商量未能达成共识,便得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法庭判定。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决定让探视方定期在每月或每季度单旬或双旬中的某个日期来行使探视权利,亦有时长一到两天的特殊探视机会。作为伴随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有协助探望对方的义务。若直接
抚养方违反此项义务,通过种种行为阻碍他人行使探视权,那么具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以维护其权益得以实现。如遇拒绝对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予以执行的情势,人
民法院有权引用相关法律条例对涉案的私人和组织实施
拘留、
罚金等强硬措施。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此处的
强制执行仅面向那些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私人和组织,而非对待孩子本人。鉴于婚姻关系解除后的
探视权纠纷往往涉及各类敏感事宜,若处理欠妥,极易对子女的精神与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此外,倘若子女年满八周岁,已经有了独立思考和认知的能力,那么在决定是否接受探望时,法院理应尊重他们的意愿,如果子女明确反对,则不应强行执行。若父亲或母亲在探望子女方面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通过法定程序,法院有权取消其探望资格;待引起中止探望的事情消逝后,再恢复其探望权利。通常来说,有损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类型:(1)探视权人系无
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行为能力者;(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它重大病症,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构成直接威胁;(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有
侵权行为或是
犯罪行为,对子女利益造成侵害;(4)相处过程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越发恶劣,以至于子女坚决反对探望;(5)除以上列举之外,还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由此可见,导致中止探望的唯一原因便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至于诸如父母间互生嫌隙,探望权人
拖欠抚养费等问题,这些均无法作为中止探望权利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