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构成故意
伤害罪而被司法机构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时,
拘留期间的具体时限将依据案件实情进行确定,原则上从严处理之最低限度应为30天,但最长不得超过37天。
此外,关于由
公共安全机关依法裁定并执行之刑事拘留方面,拘留的时间长度是按照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即公共安全机关向人民检察院发起
逮捕申请的法律周期与人民检察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与批准的时间总和。
现行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一般状况下,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期限最长达14天。
针对
流窜作案、数次作案以及
犯罪集团成员等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嫌犯,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