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中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皆被划归自由刑之范畴。
其中,管制乃一种强制性的、适度的自由限制措施;
而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则构成了剥夺个人自由的严格
刑罚。
因此,在我国现行
刑法体系下,所谓
减刑实际上主要强调的是逐步降低并缩减对自由刑执行期间的设置要求,以便与其在其他各类刑罚执行过程中所实行的减轻制度进行区别识别。《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