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
办理离婚手续时,关于孩子
抚育费用金额的设定,可经由彼此之间进行友好商议来达成协议。若未能顺利达成协议,则应诉诸于法庭,由
司法部门依据孩子真实所需、父母双方的经济承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准作出裁决。对于具备固定收入的家庭而言,抚育费用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这一区间来支付;而若涉及到多子女的
抚养义务,那么比例可做适度提升,但是原则上应该控制在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内。对于不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抚育费用的具体金额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是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前述基准来加以确认。在特殊情形下,如孩童患有特殊疾病等,有关抚育费用的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