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确认无效或已经被撤销的婚姻关系,其自初始阶段起即缺乏法定约束力,相关
当事人也无法享有夫妻的所有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
同居期间所产生之一切财产,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妥善处置方案;
若协商未能取得共识,则交由人
民法院在尊重无过失一方的前提下,依法作出裁决。
对于因
重婚引起的
婚姻无效之情形,其所涉及的财产处理事宜,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的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
另外,原夫妇所育之子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亲子关系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
倘若婚姻因无效或被撤销而告终结,无过失方将拥有向对方提出
侵权损失
赔偿要求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