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缔
结婚姻为前提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若未能达成婚姻之目的,
赠予方有权请求受赠方归还所接受的财产。
这种赠与方式被认定为附带特定条件的
赠与合同,其特定条件即为双方达成正式的婚姻关系。
若此条件最终无法实现,即双方并无缔结合法有效婚姻,那么赠与方有权向受赠方要求归还之前赠予的财物。
在法律上,这个条件被视为未得到履行,因为它未能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