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约未能履行生效,或在后续环节中被依法驳回,在此过程中未有过失一方将有权向对方提出
损害赔偿的主张。
由于这样的婚约从一开始就缺乏法理上的正当性与约束力的保障,因此其缔结双方也无法享有真正意义上夫妻之间的各项权利及义务。
对于那些在
同居时期所产生的财产,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有效处理;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当由当地
司法机关依据保护未有过失一方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法做出裁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