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借款人通过无偿放弃自身持有的债权、债券
质押物、无偿让渡财产,或者故意拖延其到期应付
债权人的款项偿还期,最终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真实可靠的保障时,债权人有权
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借款人的上述行为。
关于债权人如何启动
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
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借款人需要将自己资产或权益做不公平处理;
第三,借款人的上述行为对债权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
在行使撤销权方面,其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主。
同时,为了保障
当事人能够顺利行使撤销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需从债权人已知情或应该获知撤销原因开始计算,至撤销权丧失为止。
如果债权人在借款人的行为开展后的五年内未曾提出过
申诉,那么这一权利将会自动丧失,不能再予以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