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对外担保需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有特别表决要求,且不得超章程规定限额,擅自担保效力依债权人是否善意而定,公司担责后可向过错方追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有严格程序。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回避,由其他出席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同时,若章程有限额规定,担保不得超限额。若公司未经决议擅自担保,若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若债权人非善意,合同可能无效。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等追偿。若您在公司担保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详细咨询。
公司对外担保需严格遵循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依公司章程确定具体决策机构。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时,公司章程若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不能超限额。
若公司未经决议擅自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受债权人是否善意影响,善意则合同有效,反之可能无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应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对外担保决策机构和限额等内容。
2.严格执行担保决议程序,避免擅自担保。
3.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等人员的监管,对有过错者依法追责。
法律分析:
(1)公司对外担保决策机制有明确要求。普通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决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则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章程若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设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超限额担保。
(3)公司未经决议擅自对外担保,效力依债权人善意与否判定。若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若不善意,合同可能无效。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等追责。
提醒:
公司对外担保时要严格按章程规定履行决议程序,注意限额。债权人要审查担保程序,确保自身善意以保障合同效力。有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公司应明确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担保决策。
(二)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严格执行相关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确保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遵守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避免超限额担保。
(四)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审查公司的决议程序,确保自身善意。
(五)公司若因法定代表人等过错导致对外担保问题,承担责任后及时向有过错方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条表明法人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代表权有约束,但善意相对人权益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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