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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去民政局可以离婚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典,单方面无法独自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
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双方需达成自愿离婚之意愿,并以书面形式制定具体之离婚协议,同时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提出离婚申请。
要求进行离婚的夫妇双方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签订详细的《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规定的办公区域内现场完整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是初次审查。
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负责进行初步审查,若判定申请人具备离婚之资格,将给予发送《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第三个阶段是设立离婚冷静期。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满30日之内,如男女任意一方对此不满意或撤回离婚申请,皆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复审与颁发离婚证书。
经过30天冷静期,如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所需文件齐全,两人必须携带上述证件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书。
若没有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则视为撤回之前提出的离婚申请。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之后,婚姻登记员将按照规范化的业务标准对离婚登记进行登记处理,并颁发《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新修订: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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