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
当事人有权单独终止合同:
首先,由于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之因素,如自然灾害、政治动荡或其他人力不可控因素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的;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结束之前,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达或者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将不会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第三,对于一方当事人而言,如果未能在受到提醒和催促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
债务的,也属于单方面
解除合同的范畴;
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欠款或者存在其他
违反合同协议的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亦在此列;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他可能构成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亦不例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