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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涉案人未经共同所有者同意擅自处置共有财产,若其所行系以自身名义出售共有物品,依据司法实践惯例,此种情况理应被视作无效的无权处分,但相应的合同条款仍具备法律效力;相反,如该涉案人以其它共同财产所有者或者全体共同财产所有人为名义实施此类行为,那么这无疑地被归类为无权代理行为,并须依据买受方在购买时是否具有善意,从而决定是否应依照表见代理原则来处理相关事宜。《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新修订: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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