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未经共同所有者同意擅自处置
共有财产,若其所行系以自身名义出售共有物品,依据司法实践惯例,此种情况理应被视作无效的无权处分,但相应的
合同条款仍具备
法律效力;相反,如该涉案人以其它
共同财产所有者或者全体共同财产所有人为名义实施此类行为,那么这无疑地被归类为无权
代理行为,并须依据买受方在购买时是否具有善意,从而决定是否应依照
表见代理原则来处理相关事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