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
银行贷款所形成的
债务必须得到妥善的偿还。
而在企业破产后,法定的
清算程序应及时启动,以确保尽可能多地保留并利用公司剩余资产。
在此期间内,执行
清算职责的清算小组将会依法拥有如下权限与责任:
对企业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财产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分门别类地编制详尽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向相关
债权人发布正式的通知以及公告,告知他们有关
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
处置那些未能得到最终解决的、与
公司清算直接相关的各种业务事项;
清偿企业在设立期间以及清算过程中所
拖欠的所有
税费,尽可能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清算小组成员需要全力清算了结所有的债款事宜,确保各项财务公平公正地得到结算。《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
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