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
拆迁者选择委托他人代办拆迁事宜时,若被委托者未能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签署
拆迁协议,则此项委托即视为无效。
同时,即使受托人已进行了转委托,但由於拆迁安置过程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紧急处理状况,因此,在未经
当事人明确书面答应之前,任何转委托均属无效。
其次,若拆迁者本身并未获得所需的拆迁许可,那么他们达成的拆迁协议就将被视为无效。
在此基础上,拆迁者如未能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向被拆迁者公示补偿费用相关标准,这也是导致拆迁协议无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涉及到评估房屋重置价值的环节,倘若拆迁公司未能根据
法规在规定时间内通报被拆迁者本次拆迁所拟采用的补偿方式,或是未通过特定流程对房屋重置价格进行合理评估,而作为被拆迁者的您却无法了解到房屋价值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这应当归因于拆迁公司的故意误导或刻意隐瞒信息,因此基于这种情况下签署的《
拆迁补偿协议》便应被判定为无效。
接下来,假如被拆迁的房产属于多方共有的情况,那么与拆迁相关的文件签名者应当包含所有的
产权拥有者。
如果只是某部分的产权人代表整个团体签署,那么这样的事情需要有合法且有效的授权证书。
如果难以证明委托关系的有效性,那麼这份协议的效力将会处于等待确定状态,其他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的产权人均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该协议无效。
如该协议被确认无效,法院将指令相关各方退还原物或进行
赔偿,并且在被拆迁者的安置诉求方面给予支持。
法院有权要求负责拆迁事务的人员提供合适的房源供您选择。
然而,如是无法找到适当房源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参考货币补偿政策做出判决,以货币形式进行安置。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那些不具备进行拆迁民事活动权利的单位和个人与被拆迁者之间所达成的拆迁协议是无效的;
以及如果拆迁涉及的范围超出其职责范围之外,那么涉事单位与其他非范围内的参与对象达成的拆迁协议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我们也要特别提醒您,如果被拆迁公民或陌路人具有完全无能行动倾向,又或者被拆迁者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他们与拆迁事务的相关方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仍将被视为无效。
同样,不论任何人,只要他的
代理超越了
代理人原有的权力范围或是没有权力进行代理活动,他们签署的拆迁协议必将被判定为无效。
另外,同样值得重视的是,如果拆迁协议违背了法规法纪的规定,那麼它将会被毫无疑问地判定为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
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
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