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届时所涉及到的主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上市公司收购的目标对象为已然发行在外的股票,换言之,哪些被投资者所持有并流通于市场的公司股票,而非公司内部常备但尚未对外发行的股票,亦或是公司以自身名义直接掌控的该公司公开发行在外的股票,比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所预留或未全部售出的股票,以及公司在购入本公司股票后未完全注销的那部分股票等;
其次,有关公司买入或卖出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必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来达成,此处所提到的证券交易场所则是指那些经过法律授权及监管部门批准经营证券买卖或交易事务的实际运营地,它们可以具体区分为集中性交易场所或者是场外交易场所两类;
最后,在持有公司现有股份超过5%的股东群体中,所有通过公开交易市场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特定比例的人员,均需遵循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规定的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已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从商界角度来看并不足以构成对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