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当事人未遵循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便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而这其中的“违约责任”具体包含了如下几点要素:(一)继续履行,又被称呼为“实际履行”,详细含义为
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在
债务人未能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必须实际去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针对
违约行为,除了要求
借款人采取实质性行动以弥补过错之外,还可以寻求其他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就是指对于那些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认为其对整个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不良影响,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
合同义务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采取适当的补充性防止措施;(三)假如当事人发生违约,
赔偿便是不可避免的责任之一。假如债务人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违约行为或者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那么当其进行违约行为时或者采取补救性措施之后,再加上由于此违约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的任何额外损失,都应该由被告方负责赔偿。这主要体现为
赔偿损失、支付
违约金以及运用
定金罚则等各种实际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