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期限的
保管合同并未充分赋予
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这一权利,当事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及
法规等法定程序来行使解除权。
具体操作方式包括:
当双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该合同;
在制定合同时便预设了解除条款,当该解除条件达到其预定要求之时,相应的合同将自动终止;
以及当合同中出现了任何法定解除事由时,均可依法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以
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可无须经过上述前述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合同:
合同因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有效期已届满、合同因情势变更导致已无存在意义等。《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