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合同事务专题 > 合同终止专题 > 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包含任意解除权吗

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包含任意解除权吗

关于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并未充分赋予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这一权利,当事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及法规等法定程序来行使解除权。
具体操作方式包括:
当双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解除该合同;
在制定合同时便预设了解除条款,当该解除条件达到其预定要求之时,相应的合同将自动终止;
以及当合同中出现了任何法定解除事由时,均可依法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以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可无须经过上述前述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合同:
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有效期已届满、合同因情势变更导致已无存在意义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04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