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法领域中,兄弟姐妹之间并未被列为
共同债务人的范畴内,因此他们之间的任何
借贷关系都不会导致彼此之间产生连带清偿的责任。
尽管如此,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成员,每个人都需承担自身所背负的
债务责任,这是与其做出的借款行为密切相关的。
换言之,即使与兄弟姐妹之间并无直接的财务联系,若其因
继承亲属的财产而成为
实际控制人或者享有所涉投资项目的盈利,那么则应以该等受赠或取得的资本为限,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严谨地遵循法律
法规,通过签订正规有效亦具有约束力的
债权债务合约,便可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平保障和实质性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