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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无财产时执行他的股东怎么做

陈* 云南-红河 个人债务咨询 2026.02.06 03:13:12 498人阅读

老赖无财产时执行他的股东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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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老赖公司无财产执行时,符合法定情形可执行股东财产,包括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人格混同三种情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当老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在特定情形下可执行股东财产。若股东未实缴出资,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使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若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可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可通过诉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执行其财产。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裁定。若遇到此类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6 05: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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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法定情形下可执行其股东财产。若股东未实缴出资,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使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若股东抽逃出资,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可通过诉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胜诉后执行其财产。
1.对于未实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提供相关证据,等待法院审查裁定。
2.遇到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债权人可先收集资金、业务混同等相关证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胜诉后依据判决执行股东财产。

2026-02-06 04:5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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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老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法定情形下可执行其股东财产。若股东未实缴出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这是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东以未实缴出资逃避责任。
(2)若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可通过执行程序让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此遏制股东不正当抽逃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
(3)若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如资金、业务混同,可通过诉讼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胜诉后便可执行股东财产,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4)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由法院审查裁定。

提醒: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情形,且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6 03:4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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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老赖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若股东未实缴出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时要提供相关证据,让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二)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可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像资金、业务混同,可通过诉讼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胜诉后执行股东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6-02-06 03:3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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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赖公司无财产执行,符合法定情形可执行股东财产。
2.股东未实缴出资,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担责。
3.股东抽逃出资,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补充赔偿责任。
4.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可诉讼主张股东担连带责任,胜诉后执行其财产。
5.申请追加股东,要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由法院裁定。

2026-02-06 03:34:59 回复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有利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但由于追加被执行人直接涉及被追加人的实体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又缺乏审判程序的充分保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持慎重的态度。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被执行人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追加被执行人不仅要有实体法的根据。也须有程序法的明确规定,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宜追加被执行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适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案中,丙是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以后,公司仍然存在。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清偿债务,在丙将乙公司名称变更为乙A公司以后,执行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变更乙A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在股东有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送注册资金的情形时,执行可以裁定追加该股东在不实或抽送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丙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后,执行可以依法执行其股权转让款,但以此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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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股东老把自己事情交代其他股东做犯法吗?

    专业解答不犯法。只能说股东不负责任,因为股东是对公司有出资,也就是有资金上的支持,因此股东就享有权利,但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把自己的事情交给别的股东做在法律上并不能构成违法犯罪,只能说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出现矛盾,可以进行私下解决,要是双方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可以申请诉讼。

    2024.08.10 17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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