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针对住宅小区内已经按照规划设计明确划分出的
停车位及车库,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以出售、赠与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处置。
然而,对于建筑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其所有权应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但若该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范畴则不在此列。
同样,建筑区域范围内的绿地,其所有权亦应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但若该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已明确标示为私人所有者的专属区域则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此外,建筑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其所有权也应为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