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音视频纪录形式所缔结的
遗嘱,必须具备如下的
法律效力要求方能生效:
首先,遗嘱制定者务必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
其次,在录像之中,遗嘱人必须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体现出真实、自主的决定过程。
再次,遗嘱的订立过程不得剥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法获得稳定经济收入的
继承人的应享有的
继承权益。
此外,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属于遗嘱人身故后留下的遗产范围内,即该财产属于遗嘱人生前已合法取得并享有所有权的
个人财产。
再者,遗嘱内容绝不能违背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同时也无任何非法目的与行为。
最后,对于以录音录像形式立下的遗嘱,在执行时需要有两位或以上的
见证人为之作证,并在其形成的记录当中标明各自的姓名或面部图像,以及订
立遗嘱的具体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