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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家务劳动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徐** 重庆-巫山县 离婚咨询 2026.02.03 02:18:59 330人阅读

离婚后家务劳动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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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家务劳动补偿是给婚姻中承担更多家务者的经济补偿。家务劳动涵盖日常家务、照顾家人、管理财产等。
2.主张补偿要满足条件,即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分开,一方在抚育子女等方面付出多。
3.补偿数额综合家务劳动时长、强度、家庭贡献和双方经济情况确定。
4.补偿方式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通常是支付金钱。

2026-02-03 07: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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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离婚后家务劳动补偿是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权益保障。其涵盖的范围广泛,包括日常家务、照顾家庭成员和管理家庭财产等。不过,要主张补偿,需满足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分别所有,且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这两个条件。补偿数额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补偿方式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通常以支付金钱为主。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如果大家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3 05:4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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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一方的合理经济补偿。这一制度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保障了承担较多家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1.补偿范围涵盖家庭日常事务、照顾家庭成员和管理家庭财产等多方面,这些劳动虽无形却对家庭稳定至关重要。
2.主张补偿需满足婚内财产分别所有且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条件,这确保了补偿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3.补偿数额综合多因素确定,能更公平地体现家务劳动价值。
4.补偿方式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且以金钱支付为主,保障了补偿的可操作性。

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明确家务分工,保留好家务劳动相关证据。若涉及补偿纠纷,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2026-02-03 05:17: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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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经济补偿。其范围广泛,涵盖家庭日常事务、照顾家庭成员以及管理家庭财产等方面,这些劳动为家庭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主张补偿有严格条件限制,要求夫妻双方约定婚内财产分别所有,且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的贯彻,保障为家庭付出更多家务劳动一方的权益。
(3)补偿数额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家务劳动时间、强度、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补偿方式通常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一般以支付金钱为主。

提醒:
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家庭情况差异大,补偿数额和方式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进一步确定方案。

2026-02-03 03:4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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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主张离婚后家务劳动补偿,需先确保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自身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
(二)收集能证明自己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证据,如日常家务劳动记录、子女教育和老人照料的相关凭证等,以在协商或诉讼时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依据。
(三)和对方就补偿问题进行友好协商,明确提出自己的诉求和期望的补偿数额及方式。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6-02-03 03:03:3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人会公告征收方案,而征收方案的内容包括征收的范围,当事人可查看征收方案确定是否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由申请者根据经营方向申请的,由工商机关审核确定的。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2年定报统一开始使用。    原则和规定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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